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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9/16 12:35:00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我们组织起草了《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3年9月26日前反馈我们。

  
电  话:010-68205620、68205622
传  真:010-66013708
E-mail:
ship@miit.gov.cn      
                                                                     
附件:《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3年9月6日         

  

附件:


船舶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支持方向]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性质]国家对船舶建造企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企业可按自愿原则进行准入条件的申请,满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支持。

(四)[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标准)要求的一级钢质船舶生产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准入条件和CB/T 3000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二、基本要求

(五)[法人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七)[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八)[生产用地]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九)[生产设施]企业的生产设施布局和资源配置应满足现代造船模式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车间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十)[生产设备]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涂装设施与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一)[计量检测]应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二)[总装造船要求]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主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主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三)[生产管理要求]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四)[生产设计能力]应设有独立的设计机构,具有现代船舶生产设计能力,能够按区域/阶段/类型供图,提供各作业阶段完整的物量、工艺、工时、纳期等信息。

(十五)[信息化管理]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至少包括:船舶产品数据库(PDM)、企业资源数据库(ERP)、工时/物量基础数据库等。使设计数据、生产资源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在统一的平台上能够共享。

(十六)[生产技术指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5吨标准煤,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5%。各项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