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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国际运输、船舶代理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时间:2012/7/19 13:45:00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国际运输、动漫、船舶代理等方面相关营业税改征试点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份名为《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旨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执行中的一些政策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未签免税协议国家运输企业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通知提出,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最初试点方案,试点地区没有与我国签署双边运输免税协议的境外运输单位或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按理应执行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适用税率。
此次明确从今年1月1日试点启动之际开始,试点期间属于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意味着和其他非试点地区在税负上大体保持一致。
船舶代理企业统一按6%税率纳税
通知规定,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记者了解到,此前试点地区船舶运输企业按提供运输服务和代理服务不同,分别执行11%和6%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依不同税率开具发票问题。为更好完善该领域税收政策,此次调整将船舶代理企业与货物代理企业的税收政策等同,即同样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通知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述试点政策的补充和调整,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已经半年,对一些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是必要的,这也是试点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