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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为拆船筑起“绿色屏障”

时间:2012/3/14 9:03:00 来源:中国水运报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带动了船队规模的持续增长,退役船舶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于是,引发了“拆船热”。在如火如荼的拆船背后,严峻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因此,要发展拆船业,制定完备的拆船污染防治法规必不可少。 
    3月5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正在制订中的《拆船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草案提出,“十二五”中国拆船业将力争实现拆解废船总量500万–600万轻吨。其中,加强拆船业立法建设成为其重要任务之一。

    《拆船公约》统一拆解标准 
    有关资料显示,提供大量废钢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友好型社会提供大力支持是拆船业火爆的重要原因。经测算,拆解1轻吨废船可回收金属量0.9吨以上。同时,利用废钢代替铁矿石炼铁炼钢,可将空气污染减少85%,水污染减少96%。每拆解1吨废旧船舶可以节约0.4吨标准煤、2.66吨矿石。 
    “但拆船业是高污染行业。例如一艘50万载重吨的船舶拆解后,起码要产生2万吨废弃物,其中含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占绝大部分,船舶拆解过程中有毒气体(如气割产生的铅烟)会污染环境,并对工人的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业内人士介绍道。为解决这一现状,各拆船国虽然做出了努力,制定了本国的相关法规,但是由于各国立法标准不一,并没有建立防治拆船污染的统一标准,导致实际中不顾环境保护,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加强拆船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建立统一的污染防治标准,对于解决拆船污染至关重要。 
    2009年5月,《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拆穿公约》)的出台,为全世界制定了一个安全、环保、健康的国际统一船舶拆解标准。为了确保船舶在退役后的拆解过程中降低或消除拆船污染对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危害,该公约对船舶、拆解设施、报告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船舶须备有建造时所用有害材料的清单,在接受初次检验、营运期间的定期检验、附加检验及拆船前的最终检验时,验船人员会依据公约要求进行核实,尽量减低对拆船工人和环境的损害;拆船实施要为每艘船舶制定拆船计划,船舶拆解过程中有害材料的拆除及管理要符合安全与环境无害化要求;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要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拆解情况等。

    加紧制定防污相关法规 
    上海海事局危防处调研员陈伯卫表示,《拆船公约》的生效,对我国拆船业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拆船大国,对全球海洋环境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 
   “其实,我国拆船业在数十年的实践中,一直也都是积极倡导绿色拆船理念的,并且通过法律形式来逐一进行落实。”据专家介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拆船业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拆船。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拆船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绿色拆船通用规范》等条例规范,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拆船厂设立的基本条件,强化了拆船监管内容,规范了拆船作业活动。此外,涉及拆船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同时,我国的环保、海事、劳动等政府部门,对拆船企业的安全环保和劳工保护都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据了解,这些拆船法规主要授权环境保护部门与海事管理机关等政府部门,对拆船业的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进行监管,并对拆船企业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和整顿。拆船企业要获得拆解废船的资格,必须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环保风险评估,并得到由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环保总局的三级废物进口批准证书,方可进口废船拆解。拆解作业开始前,海事部门对防污染预防措施与安排进行检查并发证准予拆解。环保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劳动部门对拆船企业的安全环保和劳工保护都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对拆船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状况进行检查。

   进一步完善国内拆船立法 
    “虽然我国在拆船的相关立法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有危机意识,因为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执行机制。”专家以《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分析道,《条例》从拆船厂的设置到运营的过程都进行了规范,在拆船环境的保护上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它颁布较早,随着拆船业的发展,《条例》中一些规定显得不合时宜,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如关于拆船的认识需要重新定位;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规定比较粗糙等。 
    《拆船公约》对船舶从建造开始到船舶营运以及最后的拆解都作了全程的约束和规定,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规定,从源头上制止了拆船污染和损害的发生。为此,我国相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符合公约要求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实现对船舶从设计、建造、营运到拆解的全程监控,为公约的国内实施做好准备。 
    业内人士建议:“《拆船公约》对我国立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对《条例》进行修改,对拆船重新给以定性,建立拆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考核体系。此外,《拆船公约》中要求的拆船设施管理计划以及在拆解船舶之前所制定的拆船计划也是我国拆船法律中缺少的,国内法要建立适当的机制,保证拆船厂在被授权后,制定一份拆船设施管理计划,以便更好地履行公约关于安全无害拆船的要求。同时,关于拆船计划的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拆船计划如果审查不合格的话,船旗国政府就不会授予《国际准备拆解证书》。”

    规范拆船业要与国际接轨 
    众所周知,拆船业与造船业、航运业构成了船舶循环产业链。随着水运市场变化频率的加快,运力更新也发生了“共振”。同时,我国有1/3以上舶船已经“服役”25年,“退设”在即。由此,拆船业势必更加“火爆”。这对拆船业的规范管理又是一个新考验。近年来,我国拆船业一贯坚持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但是,由于部分相关管理条例出台已久,亟待修订和完善,规范管理也更需要与时俱进。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拆船业的规范要与国际接轨。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已发布了《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并正在加紧制定公约各项技术导则,以推动国际公约的尽早生效。值得欣喜的是,我国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已作出了反应:加强立法建设,规范废船流向,实行定点拆解,杜绝非法拆船;实施绿色战略,开展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拆船品牌建设;注重国内外废船拆解循环利用,提高废船资源供给能力和高值利用水平。 
    规范拆船业要与国际接轨,还应该引导拆船业逐步形成合理布局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推动区域性废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同时,更应该密切跟踪,并推动国际拆船公约生效进程和技术导则制定;继续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宽贸易、培训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领域,以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努力推进国际海事组织在我国进行国际公约试点立项,为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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